杨祖映12日在永春鹏源街“晕倒”(读者供图) 莫让“晕倒哥”假晕溅脏“真爱心” 张兰军 如何看待此番“晕倒哥”太招摇?怎样不让一块“臭肉”弄得“满锅腥”呢? 一者,既是爱心,很应点赞。做为“晕倒哥”,能辗转全国各地“欺”开得胜,“骗”到成功,并非其手段有多高明,相反,其每次都是“老生常谈”,每回都是“本色出演”。如此缺乏技术含量,却能一马平川,一路顺风,是不是人们帮扶太大意,爱心太泛滥?非也。笔者认为,这恰恰是公众纯朴爱心的自然体现,是人们真情投入的必然。毕竟,骗子行骗是流动的,在“不明真相”情况下,无妨公众的“真爱”付出。而做为真的爱心,永远不会泛滥。 二者,面对晕倒,还需帮扶。一方面,类似假晕倒,尤其是这般“出类拔萃”者,终归是极少数。“一朝被蛇咬,十年怕井绳”的担心,“因噎废食”的武断,实在要不得。另一方面,见“晕”而帮,见义勇为,许多时候并非“高难动作”,而只是举手之劳。同时,只有“我为人人”,才能“人人为我”,这也是当前建设和谐社会文明家园的现实需要。 总之,一个“晕倒哥”招摇过市,说明不了什么。关键的是,公众的爱心是真诚的,职能部门的帮扶是用心的。唯此,面对公众的众志成“诚”,面对爱心的“汪洋大海”,假晕倒纵然能几十次得逞,又能溅起几多污点? [详细] 靠法律惩戒能扶起“晕倒哥”吗 符向军 “晕倒哥”辗转全国多地装晕,为获捐助乱编悲惨经历,利用他人的同情心不劳而获,这样的做法已经构成诈骗,无疑是不道德的,同时也触犯法律,应该追究法律责任。但即便施以法律的严厉制裁,对于一个为了一二百元路费,不惜多次假装“晕倒”博取同情的流浪汉和社会底层人士而言,除了会起到一点惩罚、震慑的法律“杀威棒”作用,能否促其悔过自新、改头换面,则实难乐观,从而实现不了法律治理体系所预设的教育改造功能。 相比道德谴责与法律惩戒,或许更重要的,是应将“跌落”在社会正常轨道下的“晕倒哥”们扶起来,构建和谐社会。为此尤需努力扶起的,是社会经济水平、社会教育水平与社会救助机制的不断提高完善,是有关部门对不劳而获的“晕倒哥”们必要的思想道德教育与劳动技能培训,是“晕倒哥”们自身道德耻感的觉醒与唤起。而这些,绝非旦夕之功。 [详细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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